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蓝田县城关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2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田县城关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蓝田县城关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630元;二、被告蓝田县城关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017年8月15日之前的利息1495297.8元;以30663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104541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34889元,退还原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861元,剩余的21028元由被告蓝田县城关中学负担。2020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田县城关中学支付其上述款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07220.57元,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0000元及执行费20419.0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300000元领取,且案件执行费20419.00元已纳入执行费专户。双方当事人遂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遂对本案终结执行。2021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采取总对总查询并传唤被执行人蓝田县城关中学,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1608624.65元,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利息及受理费共1608624.65元领取。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蓝田县城关中学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