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2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蓝田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胡长熊,系该局局长。
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蓝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陕01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蓝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296400.00元及赔偿损失34431.80,执行回296400.00元。后经在金融、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再 民
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王鹏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