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蓝执字第001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共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闫美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光丽,男,汉族,系闫美英之父。
被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青羊庄村一组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2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共展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光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共展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
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