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22民初248号
原告***,男,居民。
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齐瑞。
被告***,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