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蓝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22执恢160号
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教育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2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蓝田县教育局在本判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2600.00元,赔偿损失59547.0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26.00元。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田县教育局支付工程款512600元、赔偿损失59547.0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26.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件款512600.00后,经查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26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案件标的款59547.03元、案件受理费10126.00元及执行费8222.0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赔偿款及受理费69673.03元全部领取,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也已依法缴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蓝田县教育局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