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蓝田县经贸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红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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