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129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现住西安市蓝田县,自由职业。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哲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薛 雄
书 记 员 李 晨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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