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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151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服饰有限公司2幢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计3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