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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服饰有限公司2幢6楼),组织机构代码0501388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组织机构代码6661811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639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89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89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算到履行完毕之日起)。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民委员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主要负责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