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服饰有限公司2幢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黎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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