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财保668号
解除申请人:重庆骏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0号1幢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6846694。
法定代表人:李泉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恒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3791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重庆骏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恒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渝0107执保11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恒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重庆骏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恒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1116474782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园区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154363980)内存款133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骏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恒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XXXXX)、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园区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XXXXX)内存款13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芳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帅
书 记 员 刘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