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960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女,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骏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骏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