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

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琳,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谭坝乡惠坪村。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02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曹琳给付申请执行人8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19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督促其履行了两万元,便未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在外地务工,行踪不明,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终结,待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902执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冯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来颖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