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2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81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已将案款8811元及执行费50元转入我院执行款专户。我院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8811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执282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执282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孟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