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59号
原告:**,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7号。
被告: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5号蔚蓝国际二期1D012、1D013、1D013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陕西开山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王艳玲
审判员耿卫星
人民陪审员姬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