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2190号
原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二环北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博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泓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道前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道前田村。
责任人:施春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道前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画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