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终5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鲁润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二环北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博中,执行董事。
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7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耿金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