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94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磐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北二环东路1333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30363079。 法定代表人:**中。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露  萍 兼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