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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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94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磐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北二环东路1333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30363079。
法定代表人:**中。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露 萍
兼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