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辖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二环北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中。
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华恒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7民初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表达不准确,但是可以明确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且在西安,因此一审认定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具有效力错误。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且本案是关于工程款支付的争议,不涉及工程施工本身,因此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本案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只能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浙江省磐安县,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耿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