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4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石山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福村万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149193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重庆加珠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书面同意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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