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3执恢5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石山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5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渝0233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为75534元。在执行中,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1699.45元。扣除1033元执行费和1091元案件受理费,剩余19575.4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除此,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执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19575.45元。由于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执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