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方有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3执恢5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石山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5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渝0233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为75534元。在执行中,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1699.45元。扣除1033元执行费和1091元案件受理费,剩余19575.4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除此,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执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19575.45元。由于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执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