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2812号
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杨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李永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本院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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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新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孟 娇
书 记 员 曲 一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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