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392号
原告:户县创佳广告装饰部,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5MA6U9TC93F。
经营者:李涵友,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祖庵街道北市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541060L。
法定代表人:郭育农。
原告户县创佳广告装饰部与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县创佳广告装饰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丹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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