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6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阿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天瑞国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菁,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华,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541060L。
法定代表人:郭育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红,女,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鹏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需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1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孙 鹏
二○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如 成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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