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8执2671号
***、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8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人材料款175935元及利息35398.3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执行费31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主动与申请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案件款219173.38元(含执行费3140元),上述案件款219173.3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替被执行人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对顶(试行)》弟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26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