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312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花园XX号XX公寓XX层。
法定代表人:郭育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城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秦维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6元,减半收取5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维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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