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312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花园XX号XX公寓XX层。

法定代表人:郭育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城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秦维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6元,减半收取5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维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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