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尚赏居渝东地产有限公司与重庆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财保46号
申请人:重庆尚赏居渝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南阳西路9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Q3JY63。
法定代表人:夏晓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B幢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515076。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尚赏居渝东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1)渝0231执保245号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田尚雄(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田渝(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张文琴(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3********)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号[产权证号:渝(2017)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69XXXX号]房屋一套,对案外人李国庆(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张明霞(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产权证号:103房地证2009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对案外人包永兰(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名下位于重庆市武隆县X[产权证号:307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的产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重庆尚赏居渝东地产有限公司以上述保全案件对应的诉讼案件本院已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为由,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田尚雄(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田渝(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张文琴(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3********)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产权证号:渝(2017)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69XXXX号]房屋一套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李国庆(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张明霞(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产权证号:103房地证2009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产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案外人包永兰(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名下位于重庆市武隆县X[产权证号:307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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