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02民初7198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55659028D。
法定代表人:百恒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西环路东侧天然气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770031671Q。
法定代表人:高世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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