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2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世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尤家湾。
法定代表人尤丛柱,系该村委会主任。
关于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1237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420.8元,执行费8610元。但被执行人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在榆林市榆阳区XX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在榆林市榆阳区XX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账户内的存款630403元;
二、扣留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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