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2188号
***、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挖土款16515元,案件受理139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515元,案件受理费139元(由路东霞微信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再不执行。执行费148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