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6民初177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榆林市。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处理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慕德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员  任 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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