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西环路东侧天然气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高世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东。
法定代表人:朱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民初216号民事判决,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彦雨
代理审判员党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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