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美家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美家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37-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1号华宇名都城15-5-22、2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美家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管异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