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酉法民初字第0270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
被告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1号华宇名都城15-5-22、23、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XX君,男,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黔江区。
第三人重庆通信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619号1-2幢。
法定代表人戴先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被告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XX君、重庆通信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预交受理费18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91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