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酉法民初字第0135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38014-3。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1号华宇名都城15-5-22、23、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85239-9。
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怡豪路口。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被告重庆星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