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德门窗有限公司

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明德门窗有限公司、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98号
申请人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15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3969-3。
法定代表人钱西群,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明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民胜村1号附26,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龙慧路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明德门窗有限公司、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6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明德门窗有限公司、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钱西群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B7P***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娄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