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5层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星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7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公安科技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项目的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而非工程施工合同,且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请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属于合同履行纠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条规定,管辖法院应该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捷星武汉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捷星武汉分公司依据其与公安科技公司签订的《武汉恒大御府1#、5-6#、9-10#楼、1-2#商业及地下室消防工程劳务合同》等证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安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深圳捷星武汉分公司起诉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武汉市青山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深圳捷星武汉分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公安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钢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