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687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本院已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革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