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404号
原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恒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二路与冶金大道交汇处恒大御府(一期)综合楼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恒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