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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80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