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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815号 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国际广场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