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815号
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国际广场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