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晋州市,东胜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0833925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坤,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晋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坤、***、***名下350万元存款或相当于350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