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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东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0833925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馨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迎宾大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9ABBBXX。 法定代表人:**坤。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馨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15.5444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馨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在三日内按报告财产令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馨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611.6693万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馨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财产,清偿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