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446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住。
被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住。
被告***,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迎宾大道与和平街交口东行300米路南粮食局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0833925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