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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3财保229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晋州市人,住。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申请人***,女,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东胜路东(经贸小区2-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08339254K。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馨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迎宾大道路南粮食局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9ABBBXX。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馨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款项810万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81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馨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款项81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它款项的时间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雷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