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珀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3财保81号 申请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东胜路经贸小区2-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0833925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北1号楼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A1945495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申请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8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交存款300000元作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98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建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