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鑫润利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281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一:甘肃鑫润利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Y16K12,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604号九楼东E区043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二: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73888G,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9-1。
法定代表人:肖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善,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鑫润利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甘肃鑫润利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鑫润利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鑫润利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安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