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保161号
申请人: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73888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溪镇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344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龙湖舜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海康路106号1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BQABK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93337.0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龙湖舜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3337.0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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