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8294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重庆市渝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彭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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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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