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民申1004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能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龙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王志勇、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康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蒲世建、韩选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并于2016年3月9日向重庆能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公告送达。重庆能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重庆能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能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审判员  吉守明
书记员  雷 蕾